(1)各地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纳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的内容。
(2)各市、县(市、区)、镇(街)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奖惩等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含消防工作,下同)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和向市、县(市、区)委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市、县(市、区)委督查督办内容。其他党委会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3)各地级以上市党委每半年、各县(市、区)党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本地区重大风险隐患和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队伍建设、执法力量建设、应急能力建设等重大问题,尽快补齐镇街、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基层应急体制改革短板。
(4)各地要严格落实《广东省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重点职责工作清单》各项职责要求,制定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年度任务清单”,将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报告内容。
(5)各地要严格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等约束性指标在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
(6)各地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县(市、区)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各市、县(市、区)、镇(街)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政府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镇(街)政府由排名第一的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全省所有镇(街)应急管理办公室整合安全生产、三防、森防、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自然灾害救助等职责,明确镇(街)承担消防工作的机构,确保基层应急管理体系运作顺畅、协调有力、指挥高效。
(8)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每半年、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市、县(市、区)政府每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应当同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9)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代表本级党委、政府,与辖区各地各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下级政府和本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巡查。
(10)各地要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要求,推动实现安委会实体化运行,强化对安全生产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11)各地要建立各级安委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交办单制度,由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任务交办单并加强跟踪督办。
(12)各级安委会要会同编办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厘清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确保安全生产事事有人管。
(13)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三定规定”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编制本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利用本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4)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全面梳理、认真评估涉及安全生产的取消下放事项,对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收回。
(15)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深入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线三排”机制,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闭环管理。
(16)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借鉴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安全生产执法系统、“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预警融合平台等成功实践,加快建设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坚持以信息化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7)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及时主动“交单子”,既督促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也提请本级党委、政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18)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组要及时通过电话或发函等方式,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事故调查组在提交上级安委办审核事故调查报告时,应当附上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追责问责有关情况。
(19)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组要调查核实属地党委、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形成结论性意见,提出应当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建议名单及人员责任事实,及时移交纪委监委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不仅要追究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还要追究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
(20)对涉及非法采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事故,事故调查组要调查核实党委、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是否存在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情形。存在问题的,不仅要追究县、乡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还要专题研究是否符合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21)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严格落实国家“钢 8 条”“铝 7 条”“粉 6 条”“有限空间 4 条”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立健全“一线三排”机制,落实化工行业特殊作业“四令三制”、钢铁企业“七个严格”、动火作业“三个一律”、有限空间“七不准”等安全生产硬规定、硬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
主要负责人要抓好“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下同)化工装置及储运设施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投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正常,预警消警处置及时。各企业要运用“粤商通”平台全面开展企业单位消防安全线上大承诺和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报备,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中小微企业要落实实名制培训,实施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能力提升工程。
(22)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依法明确五年内或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其他追责措施。
(23)对故意增加企业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4)企业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存在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挂名法人”等逃避安全生产责任的,必须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25)对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渔船船东、船长关闭或破坏 AIS 等通导设备的,一经发现,监管执法部门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各地要聚焦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等重点工作,民航、危险化学品、燃气、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工贸、矿山、消防等重点行业,“两重点一重大”化工装置储存设施、钢铁、铝加工、粉尘涉爆、液氨制冷、有限空间、商渔船碰撞、“三合一”场所、“两客一危一重货”、危大工程等重点领域,全面、深入、彻底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27)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坚决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重特大事故。要统筹疫情防控和公共安全,防止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引发事故。对排查整治不认真,未列入清单、经查属于重大隐患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要从重追究责任。
(28)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地及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要巩固提升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有益做法,坚持不懈、继续完善 3 大类 24 项长效机制。综合应用“两客一危一重货”重点车辆智能监控预警融合数据,对重点车辆实行严格管理。
(29)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打好危险化学品、燃气安全两场专项整治攻坚仗,按照“一地一策”“一园一策”的要求整治提升全省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督促餐饮场所全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0)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狠抓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综合体、石化企业、养老服务机构、幼儿教育场所、文物古建筑、标志性建筑等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全面开展“三合一”场所、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扫雷”行动,深化乡村地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电动自行车消防领域综合治理,紧盯集中隔离点、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等涉疫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控,坚决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
(31)各地要精心组织“安全宣传南粤行”,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实行闭环管理。隐患问题曝光后 5 个工作日内,属地党委、政府要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回应。
(32)各级发展改革、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在立项阶段对可能涉及安全生产风险的项目,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应安全生产规划、条件和标准,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在技术上、工程上、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等进行安全风险联合评估。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对完成告知性备案的项目依法予以撤销备案。
(33)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严禁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就擅自开工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等单位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地方政府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造成事故的要终身追责。
(34)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合力推动项目审查落地。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资源类项目、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化品建设项目等除外)应进入化工园区。
(35)各地要建立完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严把项目审批关,对不符合矿业规划、达不到国家及地方最小开采规模的,不得予以相应审批。
(36)各地要深刻汲取近期典型事故教训,新、改、扩建铝加工(深井铸造)和钢铁冶金、粉尘涉爆等项目要采用报警、联锁装置,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37)各中央驻粤、省属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带头表率作用,建立针对违法分包、转包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下属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考核、奖惩,发现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必须对所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
(38)各级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所有建筑工地开展全覆盖的发包、分包行为检查,重点核查建设单位是否未办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是否“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履行法定发包程序,是否肢解发包,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厂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人工费用等情况。核查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企业是否具有工程承揽所需资质;是否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是否以联营、合作、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转包、挂靠;是否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钢结构工程除外)等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矿山外包工程进行检查。
(39)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涉事企业,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限制其在广东省范围内参与招投标活动,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约谈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
(40)各省级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在广东电视台、《南方日报》等主流媒体曝光一批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典型案例,点人、点事、点具体,曝光一批、震慑一片。
(41)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与本单位人员同培训、同教育、同监督,推行实名制和班组管理。
(42)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灵活用工人员数量、年龄、专业、工作经历等方面的要求。
(43)各地要深入排查辖区各建筑工地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情况,全面摸清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底数,重点核查劳务工人持证上岗、安全培训及安全管理等情况,严厉查处项目部和劳务企业安全生产各搞各的、没有实行统一管理等问题。
(44)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整治突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结合广东实际,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层层转包、私搭乱建铁皮棚等违章建筑、利用面包车或商务车非法营运、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以及用于住宿、生产、经营的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
(45)“打非治违”实行“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46)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止和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的作用。
(47)各地要深挖严打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监管执法人员与不法企业“猫鼠一家”的腐败问题,坚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48)各级执法部门要深入研究本行业领域事故规律特点、明确本行业领域重点执法事项,综合运用专家指导服务、用水用电监测等手段发现问题,对同类问题屡查屡犯、反复发生的,依法顶格处罚,解决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顽疾。
(49)各地要严格执行新《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率。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季度、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 2 个月至少通过省执法信息系统报送 1 个典型执法案例,实现报送率、合格率均达到“100%”,解决检查多、处罚少的问题。
(50)各级执法部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要盯住不放,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严格执法闭环管理,做到有检查、有整改、有落实,防止只检查不跟踪的问题。
(51)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事故前危险作业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力度,防止以罚代刑。
(5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失信主体坚决报送纳入全国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督促指导同级相关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防止只纳入不惩戒,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53)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坚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配齐建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聘用辅助安全生产执法的技术检查员,既不得以改革为名层层下放执法责任,也不得简单撤并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国家、省、市、县级化工园区安全管理机构专业监管执法人员原则上分别不少于 10 人、6 人、4 人、4 人。
(54)各地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专业化建设,执法人员新入职培训不得少于 3 个月,每年参加不少于 2 周的复训。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具有安全生产相关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在职执法人员的 75%。
(55)各地要严格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要求,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统一配发执法制服,配备执法车辆、移动执法终端、便携式执法笔记本电脑、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激光测距仪、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安全帽等装备,配足配齐必要的执法装备。
(56)各地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安全生产执法装备、服装、用车、用房、办案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落实执法人员工资待遇保障政策,依法为执法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57)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岗位比武练兵,推动执法人员提高实战能力、锤炼工作作风、规范执法行为。
(58)各地要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12345、安全生产举报热线 12350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通过电话、网站、来信等多种方式,对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12350 要确保 24 小时有人接听。
(59)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建立“吹哨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举报奖励机制,把 12345、12350 及属地监管部门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张贴在办公楼、作业面等场所的醒目位置,支持和鼓励内部员工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60)各地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首问责任制,确保举报事项件件能解决、事事有回音,并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奖举报有功人员。
(61)各地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直报制度,收到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相关举报投诉的,一经核实、严肃处理。
(62)对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属于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63)对涉及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事故,上级安委会必须挂牌督办或者提级调查。
(64)各地在本地区规划发展、政策执行、工作布局中,要统筹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着力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
(65)各地要高度重视交通、民航、餐饮、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纾困问题,精准施策、定向纾困,防止企业因经营困难、安全投入不足引发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