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摘录
一、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
(一)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政策
1、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从2013年起,全省每年招募不超过14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继续实施“大学生村官计划”,每年选聘一批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每年招募一批大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山区。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2、省财政对省招募派遣并在“三支一扶”岗位上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统一支付每人每月生活补贴1200元,统一缴纳每人每月社会保险费336元,上述两项合计1536元;统一支付每人每年交通补贴共1000元。省“三支一扶”办统一为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办理银行卡,生活补贴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每月缴纳132元后直接发放到个人。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 广东省201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发〔2012〕108号)
3、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从事 “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以适当加分。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
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考核阶段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原服务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教育厅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帮助归还。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山区县及以下单位就业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如5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江三角洲地区7个市(不含山区县)工作或到其他地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派驻县、乡(镇)的单位)工作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
8、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9、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到山区县和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在坚持业绩、水平、能力要求的前提下,五年内可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其服务期限,可计算为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年限。
10、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费用。
11、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根据其个人需要,提供2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1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省内高校专升本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参加省内高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3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采用定向委培参加研究生考试,并签定毕业后到50个山区县及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工作3年以上协议的,经初试总分加10分后,成绩达到国家最低分数线即可参加复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
(二)到农村从教政策
1、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对象
从2008年起,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2、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范围
上岗适用上岗退费政策的地域范围和学校类型:汕头、韶关、湛江、肇庆、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个市以及恩平市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
县城中小学校不在上岗退费政策适用的范围内。
3、上岗退费的标准、退费时限及计划名额
退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计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以4年为限,从上岗满1年后逐年退费,连续退费4年;大专学历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以3年为限,从上岗满1年 后逐年退费,连续退费3年。上岗退费每年的计划名额为10000名,其中专科6000名,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4000名。上岗退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
4、上岗退费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的衔接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公办学校任教,见习(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见习(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上岗教师如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其户籍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县城,有条件的可迁往就业所在地级市的城区。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从教服务2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其在服务期内及服务期满后2年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在坚持业绩、水平、能力要求的前提下,可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期满之日起1年内被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农村学校录用为公办正式在编教师,或农村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本人愿意履行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规定义务的,除继续享受粤人发[2007]141号文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申请程序和方法同当年其他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其中,根据粤人发[2007]141号文第四条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优惠政策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代偿本息不足上岗退费金额的差额部分,仍依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分期返还。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师〔2008〕7号)
(三)西部计划、山区计划
1、2012年,我省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募选派200名左右西部计划志愿者和100名左右山区计划志愿者。其中西部计划志愿者将派往广西、贵州、新疆、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西部省(区)基层乡镇一级从事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社会管理等志愿服务工作,服务期为1至3年。山区计划志愿者将派往我省东、西、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镇团委从事基层青年工作,并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服务期为1至2年。
2、政策保障
山区计划作为全国西部计划的地方项目,山区计划志愿者享有西部计划志愿者同等政策待遇。主要内容如下:
(1)参加西部计划、山区计划,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3年内报考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参加西部计划、山区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公务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3)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其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
(4)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志愿者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
(5)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自主择业和创业的,享受国办发〔2009〕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指导等公共服务。各主管部门要发挥自身资源优势,积极推荐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就业[《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
3、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1)西部计划
志愿者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生活补贴。从2012年8月起,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1000元。同时,志愿者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按月发放。交通补贴按志愿者家庭所在地和服务地之间的实际里程发放,每年分两次发放。
(2)山区计划
志愿者服务期间,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200元, 交通补贴每人每年2000元。
2、志愿者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用
相关保险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投保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综合保障险。保费每人350元人民币。人身意外伤害、身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保额30万元,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保额30万元,疾病门诊责任,保额1万元。
3、志愿者体检费
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全国项目办在志愿者到岗后按照各省实际到岗人数110%一次性拨付给招募省项目办,由省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分配。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2012 年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山区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团粤联发[2012]22号)
(四)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属于小微企业的还给予1年期限的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符合规定类型和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2、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的补贴期限可放宽至1年。对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
(五)到村任职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自2008年起,我省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1、选聘任职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2、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街道)从大学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到粤东、粤西、粤北经济落后地区或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交通补助,可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2)在村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对象,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省统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后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省统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后3年内参加省内高校专升本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参加省内高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采用定向委培参加研究生考试,并签定毕业后到50个山区县及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工作3年以上协议的,经初试总分加10分后,成绩到国家最低分数线即可参加复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省内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每年拿出一定的职位,专门面向在村任职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招录公务员。
(6)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类事业单位,有空缺职位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考虑在村任职满2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7)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任职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纳入城镇事业人员范畴统筹管理。
2、管理及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
(2)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
(3)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4)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5)选聘的高校毕业生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自行提出辞职的,可解聘,不再享有各种待遇和保障政策。
3、财政补贴
(1)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专项补贴,用于工作、生活、交通补助,以及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费用。
(2)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0.5万元下拨专项补贴,并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各级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
二、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凡我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可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二)完善入伍高校学生退役后复学政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或正在普通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入伍后,服役期间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准其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和在校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在部队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科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三)优先安排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在招录公务员、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和省属国有企业职工时,根据工作需要,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聘)。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1年内,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补充基层专武干部应主要从退役士兵特别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
(四)提高现役士兵优待标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制定。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由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通知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当本着城乡一体、从优安排的原则,逐步提高标准,缩小城乡差距。对到西藏等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
(五)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政策。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继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12年起对农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当地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50%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由省财政按照当地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5%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六)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严格落实指令性安置政策。对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垂直管理的中直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接受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由省级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省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下达;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
(七)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退役士兵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计算工龄。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八)积极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精神,按照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着力提高退役士兵的参训率和就业率。
(九)在招录公务员、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和省属国有企业职工时,根据工作需要,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聘);补充基层专武干部应主要从退役士兵特别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粤府 [2011]133号)
三、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帮扶政策
(一)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毕业生离校前,高校要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就业帮扶,至少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对截至毕业年度5月1日仍未实现就业的,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毕业生离校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活动,提供“一对一”帮扶,为毕业生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送服务。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积极做好省对口援助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就业的纳入当地就业扶持政策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二)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具体申领办法由各地参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制订。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
(三)加大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各地要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重点帮扶。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临时生活补贴,享受临时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以上政策选自《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
四、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6个月,下同)自主创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3年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服务。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落实补贴和资助政策。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3000元的租金补贴。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给予5000元左右的一次性创业资助。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最长3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多人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每人10万元,总额最高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都可给予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离校前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学校就业(创业)指导部门指导推荐和协助申请,送经办银行按程序办理。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金融服务产品,简化业务流程。
(四)加强创业载体建设。高校要积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高校集中的区域建设综合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服务平台。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大学生提供1年以上减免费创业实训场地和孵化服务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实际孵化成功户数,按每户最高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凡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五)扶持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省每年遴选一批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至10万元资助。对其中科技含量高、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好的特别优秀创业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所需资金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安排。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六)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的,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
(七)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八)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并免收两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
(九)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十)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十一)提供创业服务和资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人事、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加强创业资源整合,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远程创业服务公共网络,开设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并在其创业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资助额度为2000元至3000元,粤东西北地区可提高至3000元至4000元。
(十二)本通知所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可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典高校毕业生是指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广东省户籍的省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享受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
(十三)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按照《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力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工商企字〔2009〕52号)执行,由省工商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执行。该项工作由科技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项工作由国地税共同组织实施,按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
(十五)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执行时间从当年的1月1日算起。该项工作由国地税共同组织实施,按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
(十六)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该项工作由国地税共同组织实施,按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
(十七)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远洋捕捞。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该项工作由国地税共同组织实施,按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规定的备案程序办理。
(十八)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按照《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综〔2006〕21号)执行,由财政、物价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十九)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参照《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广州银发〔2008〕77号)、《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9〕3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09号)执行,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组织实施。
(二十)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①领取本省营业执照时间在2009年7月1日后;②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③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补贴申领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止。该项资助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珠三角地区的资助额度为2000元至3000元,粤东西北地区资助额度可提高至3000元至4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制订。
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并经营满6个月后,持以下资料到工商登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创业资助申报手续: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④有效纳税证明;⑤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⑦地级以上市规定的其他材料。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收齐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初步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核合格的申领补贴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及时将资金划拨至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将发放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二十一)可享受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广东省户籍的省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参加西部计划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当年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扶持政策,本文中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七市。
暂时未能实现就业且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在户口(不含临时户口)所在地领取临时性生活补助。
中央驻粤和省属用人单位招用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通知》规定的各项补贴政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无特别说明审批截止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补贴发放情况应录入劳动保障统一业务系统。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23号)
五、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相关政策
(一)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
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
(2)见习期限;
(3)见习计划安排;
(4)岗位职责;
(5)见习待遇;
(6)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7)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方式。
(二)见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2)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3)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四)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五)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
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六)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
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七)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人员要求托管人事档案的,应当提供免费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八)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当进行考核鉴定并为其出具见习证明。
(九)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十)见习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毕业生有创业愿望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六、 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相关政策
(一)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助理制度,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采取科研助理等方式,积极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使其在1年至2年内参与相关的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工作期间可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9]34号)
(二)鼓励高校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三)省教育厅立项的科研创新平台(高校重点实验室、高校工程中心、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攻关项目等)、大学科技园、高校科技企业等,必须优先聘请高校优秀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省教育厅将把“是否吸收优秀毕业生”作为有关高校申请教育厅项目以及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中的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
(四)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高校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服务协议的有关内容,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文精神执行。
(五)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国科发财[2009]97号文精神执行。
(六)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其工龄、社保等相关问题按国科发财[2009]97号文精神执行。
(七)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利用高校科技创新资源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意见》(粤教科[2009]60号)
七、 高校毕业生的入户政策
(一)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公安部门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条件,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集体户口。高校毕业生户口可选择落在单位集体户口或符合规定的家庭户口上。高校毕业生凭录(聘)用相关材料或创业证明等办理落户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相关部门研究制订。
以上政策选自《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即:陆河、清新、连山、连南、阳山、乳源、新丰、揭西、连平、和平、东源、龙川、紫金、大埔、丰顺、五华县)工作。对主动要求到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非当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实行奖励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9号)
(三)部分涉及毕业生户口的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9]34号)
2、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公办学校任教……其户籍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县城,有条件的可迁往就业所在地级市的城区。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师〔2008〕7号)
3、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
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
(四)广东部分市接收毕业生政策
1、广州市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政策
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才,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准予人才本人迁入本市(广州)非农业户口;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人才,夫妻双方均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准予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来本市创业或被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正式录(聘)用或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聘)用手续或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办理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
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
(4)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穗府[2003]72号文)
2、深圳市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办理: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全日制大专学历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请接收的,应提供在本市就(创)业证明材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2011 年 3 月 7 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深人社规[2011]7号)同时 废止。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2〕3号)
八、 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政策
(一)为给予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缓解就业压力,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对暂未落实单位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可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就业。
(二)暂缓就业的范围:
1、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阶段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
3、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4、报考研究生者。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0〕8号)
(三)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暂缓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的唯一管理机构。申请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集中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暂缓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服务。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做好我省200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档案户口管理的通知》(粤教毕〔2002〕11号)
(四)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省内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有关证明由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暂缓就业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1〕17号)
(五)高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下同)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学生的户口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期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纳入当年新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回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继续推荐就业,其户籍关系转回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学生本人回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3〕7号)
九、 消除就业歧视
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不得以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除外)。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